同时,还需说明的是,快播公司还以提供快播流媒体点播平台技术支持的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乐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证明的情况可知,快播公司提供的快播流媒体点播平台由快播服务器软件和快播客户端播放器软件两部分组成;在快播服务器的使用帮助中,快播公司从“服务器安装”、“qvod服务器使用”等几个方面,详细地向点播网站站长提供了通过下载并安装快播服务器后,在网络中传播影视文件的方法及其问题解决;此外,从快播服务器使用中的“目录管理”内容可知,在点播网站站长新建发布目录时,点播网站站长可以自行填写“广告发布地址”,即在用户用qvodplayer播放目录文件时,在缓冲阶段会在播放器中播放该广告地址。 一般而言,快播公司单纯提供上述技术且上述技术具有一定的非侵权使用用途,并不构成侵权。但众所周知,我国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频、视频节目服务的活动及网站系由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且目前已取得相关网络传播行政许可的网站数量相当有限。而快播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经营网站,不但十分清楚接受上述快播流媒体点播平台技术支持的网络用户系为了点播网站建站及上传相当多的视频与音频资源,而且,亦应十分清楚上述网络用户绝大多数并非有行政许可资质的主体,在此情形下,其对接受服务并建站的点播网站站长不作任何审查,显然系不妥当的;此外,快播公司还为点播网站站长播放广告提供相应便利,如点播网站站长可以自行填写“广告发布地址”并收取相应收益,快播公司的该项行为易诱导点播网站站长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侵犯他人著作权,综合上述,快播公司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即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快播流媒体点播平台技术支持的方式,使更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点播网站站长可以更为便利地未经许可即传播权利人的影视作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是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快播公司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第三方搜索网站及播放网站侵权的行为,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乐视公司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乐视公司主张快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综合考虑快播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原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主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乐视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虽未提交相关票据支持,但考虑到维权实际会产生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且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在合理范畴,因此,对该项请求亦予以支持。至于乐视公司主张快播公司实施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要求其停止的请求,因与已查事实不符,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上述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726网站对涉案作品设置了所谓的“针对性、指向性”的链接。二、上诉人提供的流媒体点播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对点播网站不做审查、允许自行填写广告发布地址、未采取合理措施等等,这些均与涉案事实无关。三、上诉人对第三方搜索网站不能决定,也不能编辑,上诉人提供的是一种表层链接,即便链接到的网站具有共同性,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在主观上具有这样的“应知”。四、上诉人并非提供了直接链接至播放网站的链接,是仅仅根据用户指令跳转到第三方与搜索词有关的搜索网站,这样一种表层链接更不应该苛以上诉人严格的审查责任。 被上诉人没有参加二审调查,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8月13日,乐视公司将快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播公司:1、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为调查快播公司侵权行为和起诉快播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综合原审时被上诉人的诉请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上诉人被诉的侵权行为包括:一、快播公司经营的网站针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推荐,且该网站通过相关路径可链接至未经权利人授权播放涉案作品的网站。二、快播公司开发的快播流媒体平台(qvod服务器)为点播网站站长提供p2p加速、内容分发、播放解码和点播网站建站解决方案等全套技术支持。同时快播流媒体平台具有发布广告的功能,点播网站站长在新建发布目录时可以自行填写“广告发布地址”,当用户用qvodplayer播放该目录文件时,在缓冲阶段会在播放器中播放该广告地址。 因此,本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快播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