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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原告的味达美牌酱油产品在2009年12月、2013年1月,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2002年9月6日,荣获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2002年度山

原告的“味达美”牌酱油产品在2009年12月、2013年1月,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2002年9月6日,荣获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2002年度山东调味品行业(酱油)“十大品牌”;2004年11月,被江苏厨师节暨第三届创新烹饪技术比赛组委会指定为唯一宴会酱油;2005年8月31日,在中央电视台发布的广告,品牌真实,被评为“央视上榜品牌”;2006年5月28日,荣获山东省烹饪协会“2006山东酒店采购十大推荐产品”;2007年11月,荣获中国调味品协会“2007中国国际调味品及食品配料博览会金奖”;2008年10月23日,荣获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第五届山东食品行业(调味品)十佳品牌”。2005年9月30日,原告被中国烹饪协会批准为正式会员;2005年11月,原告被推荐为“2005上海国际餐饮博览会餐饮业配套供应商”;2006年2月18日中国消费者网授予原告为“3.15质量信誉保障承诺单位”;2007年9月18日,无锡经贸委、旅游局等五部门授予原告“古运河美食文化节特别贡献奖”;2007年12月18日,原告被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办公室入选“2007年度山东省食品行业综合实力(食品制造)二十强企业”;2008年原告被山东省烹饪协会授予“第六届全国烹饪技能竞赛(山东赛区)最佳贡献奖”;2009年9月,原告被中国烹饪协会名厨专业委员会聘为荣誉主任单位。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10年5月,原告荣获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2010年-2011年度山东省食品行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两年;2010年11月,原告被山东省食品工业办公室、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确认为“山东省调味品行业十大品牌企业”,有效期三年;荣获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调味品行业最具成长力企业”。

原告在《齐鲁晚报》和中国烹饪协会名厨专业委员会会刊《名厨》上,对“味达美”味极鲜酱油进行了宣传。原告在北京部分地铁内包车,济南、青岛、烟台制作路牌广告“味达美”产品进行了宣传。原告在大连、东营、临沂、济宁、日照、泰安、威海、潍坊公交车上通过车体及候车亭灯箱广告对“味达美”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2012年,原告在BTV-7生活频道《食全食美》、上海星尚频道、江苏城市频道、辽宁都市频道、河北农民频道及山东齐鲁频道、山东影视频道、山东生活频道、济南新闻综合频道、济南都市女性频道、济南影视频道、青岛新闻综合频道、青岛生活服务频道和制作动画广告片宣传其产品。该产品在泰安多地及潍坊均有销售。

被告潍坊利全食品有限公司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瓶贴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味极鲜酱油的标贴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虽然不是原告,而是欣和控股有限公司,但该专利欣和控股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实施用于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上作为瓶贴,并同意因使用而产生的所有商誉及商业标识等权利由原告享有,欣和控股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再主张权利,且本案原告并非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因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味达美”牌酱油产品被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山东调味品行业(酱油)“十大品牌”;被江苏厨师节暨第三届创新烹饪技术比赛组委会指定为唯一宴会酱油;荣获“2006山东酒店采购十大推荐产品”、“2007中国国际调味品及食品配料博览会金奖”;“第五届山东食品行业(调味品)十佳品牌”;被评为“央视上榜品牌”。原告是中国烹饪协会正式会员、被推荐为“2005上海国际餐饮博览会餐饮业配套供应商”、荣获“3.15质量信誉保障承诺单位”、“古运河美食文化节特别贡献奖”、“2007年度山东省食品行业综合实力(食品制造)二十强企业”、“第六届全国烹饪技能竞赛(山东赛区)最佳贡献奖”、中国烹饪协会名厨专业委员会聘为荣誉主任单位、“2010年-2011年度山东省食品行业龙头企业”、“山东省调味品行业十大品牌企业”;“中国调味品行业最具成长力企业”。原告在《齐鲁晚报》和中国烹饪协会名厨专业委员会会刊《名厨》上,对“味达美”味极鲜酱油进行了宣传。原告在北京部分地铁内包车,济南、青岛、烟台制作路牌广告“味达美”产品进行了宣传。原告在大连、东营、临沂、济宁、日照、泰安、威海、潍坊公交车上通过车体及候车亭灯箱广告对“味达美”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2012年,原告在BTV-7生活频道《食全食美》、上海星尚频道、江苏城市频道、辽宁都市频道、河北农民频道及山东齐鲁频道、山东影视频道、山东生活频道、济南新闻综合频道、济南都市女性频道、济南影视频道、青岛新闻综合频道、青岛生活服务频道和制作动画广告片宣传其产品。原告通过雅虎、搜狐、中国娱乐网、中国新闻网、皮皮网、京探网、国际在线、投放网络媒介对其“味达美”产品进行了宣传。原告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产品在泰安、潍坊等地多有销售。综上所述,原告的商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原告为产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已经遍及全国范围,且影响力较大,先后多次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价,该商品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调味品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原告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为知名商品。原告使用的“味达美”瓶贴自2004年开始使用,属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的瓶贴与原告的瓶贴均为上部为黄色、下部为红色基色,中间部分突出使用了绿色、红色、蓝色相叠加的图形,由于原告的长期使用,相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此标识与原告的产品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在味极鲜酱油上产生了较大的排斥力,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原告商品上使用的是方形图案,而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是圆形图案,但二者从总体设计和颜色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好太太”味极鲜酱油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的商品来源于肥城市洪康油脂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因此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明知为侵权商品予以销售,故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齐鲁晚报》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制止侵权,且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故该请求不再另行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潍坊利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