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对证据1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规格要求,原告应当去相应的工商局调取档案信息;对证据15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同时本案原告即非涉案瓶贴专利的权利人也不存在“好太太”瓶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原告无权主张这些费用。 被代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对象有异议,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一个多元化的集团公司,调味品只是其中一个产业,因此不能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来证明我们我们侵权获利巨大。 证据16、2014年8月10日证明。证明欣和控股公司许可原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山东肥城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认为,欣和控股有限公司没有盖章,英文的意思是代表欣和控股公司签字,不是公章,同时,因为欣和控股公司是英属企业,与其相关的证据应当提交使馆证明。 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与被告山东肥城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相同。 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瓶贴对比图一张。证明富氏“好太太”系列瓶标与“味达美”瓶标在图案、颜色、文字、版面设计等方面不存在相似度,因此被告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侵权。 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侵权商品为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够显示“好太太”瓶贴与原告的瓶贴不构成相同和相似,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关于涉案瓶贴专利公布公告两份。证明涉案瓶贴专利在2009年5月20日和2009年7月1日发生过两次转移,权利人变更为欣和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4日涉案的瓶贴被公告专利届满终止,根据该证据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既不真实也不合法; 证据2、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洪康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代销合同一份,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洪康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书一份,发票一宗,肥城市洪康油脂有限公司、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网站公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原告举证专利证书的目的是想证明原告自2004年就开始使用涉案瓶贴而非证明孙德善享有专利权;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了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销售,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告和被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4年12月10日,孙德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味极鲜酱油的标贴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5月20日,该专利转让给原告,2009年7月1日,该专利原告又转让给欣和控股有限公司。该专利欣和控股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用于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上作为瓶贴,并同意因使用而产生的所有商誉及商业标识等权利由原告享有,欣和控股有限公司和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再主张权利。为此,三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在烟台市蓝天国际大厦签署了证明。 2014年4月11日,原告在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购得富氏“好太太”味极鲜酱油一瓶,金额9.5元,并出具了发票。该味极鲜酱油的瓶贴上印有委托方潍坊利全食品有限公司及地址,受委托方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稻田镇(王望潍高路北侧),产地:山东省潍坊市。 原告使用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的瓶贴主视图上部底色为黄色,下部为红色,上部标有蓝色的“味”、红色的“达”、绿色的“美”相叠加的方形图形及“WEIDAMEI”拼音,下部标有“味极鲜酱油”。该瓶贴原告自2004年开始使用。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味极鲜酱油的瓶贴主视图上部底色为黄色,下部为红色,上部标有红色的“好太太HaoTaitai”文字及拼音,中间标有绿色“味”、红色的“极”、蓝色的“鲜”、绿色的“酱”、红色的“油”相叠加的圆形图形。该瓶贴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自2013年底正式使用。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为肥城市洪康油脂有限公司代销的商品,肥城市洪康油脂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在肥城地区经销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产品。 原告是于1999年9月2日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70万美元,主要经营生产加工酱油、液态复合调味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9日),并销售公司上述自产产品。被告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于2005年6月24日成立的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主要经营酿造酱油、调味汁,年产酱油5万吨。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是于1998年5月21日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713.5万元,主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