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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服装商会等与和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上述事实,有和展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设计方案、汉派服装展团展台制作项目预算书、现场照片、服装商会提交的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599号公证

上述事实,有和展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设计方案、汉派服装展团展台制作项目预算书、现场照片、服装商会提交的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599号公证书、证明及情况说明、零典衣典方案、武汉服装展团设计方案、合同书、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德展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有如下焦点问题:

首先,关于德展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主动调查取证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原审法院为查明本案关键事实,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合荣公司调取的电信信息和“陈飞”、“汪先生”的身份证据,是原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而且调取的“陈飞”和“汪先生”的身份证据,是原审原告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而原审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有效反证的重要证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本案重要事实,原审法院决定主动调查取证,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德展公司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和展公司提供的联系案外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内容是否应该采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由于电子证据的形成、取得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原审法院将×××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认定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且在权衡了双方提供证据的效力后,采信了电子证据的内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上诉人没有反证予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对上诉人主张否认本案电子证据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和展公司方案是否有独创性,以及德展公司使用的设计方案与和展公司方案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德展公司主张和展公司设计方案与在先设计雷同无独创性,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和展公司涉案两个方案在整体外观、主体结构上基本相同,只是出口和T台走向不同。德展公司使用的设计方案虽与和展公司方案在局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在整体外观、主体结构、T台设计等方面相近似,从直观视觉效果看,构成了对和展公司方案的再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德展公司使用的设计方案与和展公司方案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妥。

第四,关于德展公司是否接触了和展公司方案的问题。服装商会认可其委托陈飞联系布展事宜,理应对陈飞联系和展公司设计展台的洽商结果负责。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原审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认定服装商会通过陈飞获得了和展公司的设计方案。德展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设计草图、创作记录等能够证明其独立完成涉案设计方案的相关证据,仅辩称其没有接触可能,原审法院对此未予采纳,并无不妥。综合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德展公司有机会通过服装商会接触和展公司的设计方案,本院不持异议。

第五,关于和展公司请求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虽然和展公司不能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但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服装商会、德展公司的合同利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酌情认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施与救济。原审法院判决服装商会、德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对德展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德展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和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896元(已交纳),由武汉市服装商会、德展(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武汉市服装商会、德展(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