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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馨内与北京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诉讼中,被上诉人李戈主张其自刘×处受让取得了相关音乐的著作权,但对于“同意挑着使用”指代的内容,其与刘×各执一词,在无相关证据能够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被上诉人李戈主张已受让取得著作权的意见亦不予采

诉讼中,被上诉人李戈主张其自刘×处受让取得了相关音乐的著作权,但对于“同意挑着使用”指代的内容,其与刘×各执一词,在无相关证据能够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被上诉人李戈主张已受让取得著作权的意见亦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常馨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62元,由常馨内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2元,由常馨内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