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戈原审答辩称:首先,我对涉案争议音乐的使用在先。使用涉案争议音乐且署名我为作曲的相关电视剧在常馨内作为权利依据的电视剧《三十里铺》、《九鼎迷踪》之前已经发表。其次,涉案争议音乐并非常馨内创作。涉案八段音乐中有两段系我独立创作,另六段系刘×提供给我使用,我就此向刘×支付了费用;常馨内虽称涉案音乐系其自行创作,但其陈述自相矛盾;虽然刘×在诉讼中为常馨内作证,但所提供证词为虚假陈述,不应采信。第三,刘×向我提供涉案音乐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应认定系转让著作权的行为。综上,不同意常馨内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广东嘉应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了电视剧《九鼎迷踪》的DVD光盘,该剧的联合出品单位是北京艺龙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和北京九和鼎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年,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电视剧《三十里铺》的DVD光盘,该剧的联合出品单位是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经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西安中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上述两部电视剧中署名的作曲均为常馨内。2009年4月15日,常馨内(甲方)曾与北京艺龙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音乐著作权授权书》,内容如下:甲方受乙方委托为电视剧《九鼎迷踪》创作音乐录音成品,版权依法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以影音同步方式独家享有电视剧《九鼎迷踪》使用甲方为该电视剧创作音乐的部分权利;乙方确认不将本著作自电影、电视节目中分离出来以有声视听制品出版、发行、销售。西安中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亦曾为常馨内出具著作权归属证明,内容如下:该公司于2010年4月开机拍摄制作出品的30集电视连续剧《三十里铺》的全部音乐系常馨内独立创作并制作完成,创作及录音制作的全部音乐著作权均归常馨内所有。 诉讼中,常馨内明确其本案主张权利的音乐为8段电视剧配乐。就此,常馨内还提交了刻录有8段音乐完整版本的光盘。上述音乐系不同的音效音乐,无具体名称,常馨内将之以编号第1首至第8首排序。该8段配乐中的第1首至第5首在电视剧《三十里铺》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第7首和第8首在电视剧《九鼎迷踪》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只是在使用时因具体剧情的不同使用长度不一。此外,常馨内表示第6首在尚未出版发行的电视剧《古城往事》中进行了使用,并提交了其自行刻录的该电视剧的光盘。 电视剧《绝战》由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视台、广东南方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百湖影视公司、瀚辰影业公司、中传扬帆影视公司和金菲林影视公司联合出品,金菲林影视公司承制发行,该剧中明确载明:本剧一切著作权归金菲林影视公司独家所有。2013年10月,广西电影集团、广西电视台、广东南方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百湖影视公司、瀚辰影业公司、中传扬帆影视公司分别出具声明书,声称其在金菲林影视公司制作的电视剧《绝战》中仅享有联合出品署名权权益,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 《绝战》剧中的音乐创作由李戈负责。就此,金菲林影视公司和李戈于2012年3月25日签订了一份作曲合同书,双方约定:金菲林影视公司聘请李戈为电视剧《绝战》创作全部音乐作曲,李戈同意该电视剧在所有播放中使用以上音乐,金菲林影视公司向李戈支付作曲创作费及音乐制作费共计15万元;李戈保证如创作的作品侵犯他人权益,由其全权负责。此后,金菲林影视公司向李戈支付了15万元合同款,并在电视剧《绝战》中使用了李戈提供的音乐。 常馨内主张电视剧《绝战》中使用了其涉案8段音乐,且在使用时结合剧情需要,或完整使用或截取使用,反复使用的次数总计135次,时长累计达105分21秒。就此,常馨内提交了将电视剧《九鼎迷踪》、《三十里铺》和《古城往事》中使用涉案8段音乐的部分与电视剧《绝战》中使用相应音乐片段部分的对比表,并提交了证人刘×的书面证言,刘×在诉讼中亦出庭作证。刘×的证言内容如下:其与常馨内、李戈均曾存在合作;2006年至2010年期间,曾向李戈提供过三张音乐资料光盘,其中包括其作为常馨内助手创作的涉案音乐,该部分音乐系其使用MIDI工具制作,但确认著作权归常馨内所有;在向李戈提供光盘时,曾明确向其表示光盘中的音乐均有版权归属,且没有向李戈收取费用;其对李戈将上述音乐资料光盘内中常馨内的多段音乐用于电视剧《绝战》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允许李戈公开使用。 李戈对于常馨内主张权利的8段音乐与《绝战》中相应音乐部分的一致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中的第2首、第3首系其自行创作,其余6首系从刘×处受让取得,并表示对刘×的证言不予认可。为证明刘×的上述证言系不实陈述,李戈提交了一份其与刘×在本案开庭前的通话录音及相应的文字材料。根据上述证据,通话过程中,李戈告知刘×即将开庭,并让刘×确认当时向其支付了费用、光盘中的音乐系其制作,刘×对此均予以认可;李戈表示双方当时曾商定同意其从光盘中挑着用,刘×对此表示虽然收到了李戈的费用,但该费用不意味着让其在这么多戏里使用,实际上是一个辛苦费或车马费的性质,而不是买断的费用,刘×承认光盘中的音乐是其制作的,李戈也确实是挑着用,但其不知道会用到这么多已播出的戏里;李戈随后表示其支付了相应费用,不可能每次使用仍向其告知,刘×对此未予直接回应,称其对李戈在电视剧《绝战》中使用不知情,也未收到费用,但保证李戈不知道光盘中有常馨内的作品,其也没有刻意强调,李戈系误用。对于上述通话录音,本院通知刘×到庭进行了确认。刘×对于上述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在通话中承认收到的费用只是一个车马费,并不是授权费,而将收录有涉案音乐的光盘提供给李戈是用于音乐演示、展示个人才艺,并非授权李戈在电视剧中使用。 李戈为证明其在先使用了涉案音乐以及自行创作的事实提交了两张电视剧DVD光盘。其中,一张光盘为北京中录同方音像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发行的电视剧《中国兄弟连》的DVD光盘,用于证明该电视剧中使用了涉案争议音乐第2首和第3首以及该两首音乐系其独立创作;另一张光盘为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发行的电视剧《美人心计》的DVD光盘,用于证明该电视剧中使用了涉案争议音乐中的第1首、第4首、第5首、第7首和第8首以及其在先使用上述音乐的事实。 常馨内对于上述电视剧中使用的音乐与涉案争议音乐的一致性予以确认,但表示上述音乐均系李戈从刘×处获得,而刘×已确认著作权归常馨内所有,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诉讼中,李戈对于常馨内统计的电视剧《绝战》中使用涉案争议音乐的次数和时长不予认可,认为累计使用次数为130次,时长总计为91分19秒,并提交了相应的列表。 另查,常馨内为本案支出购买光盘费用196.5元。常馨内还表示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7万元,并提交了同等金额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DVD光盘、《音乐著作权授权书》、著作权归属证明、声明书、发行许可证、作曲合同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录音光盘、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权之诉,判断九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首先应当确定常馨内是否享有涉案8段音乐的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