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黄晓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黄晓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黄晓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冯秋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