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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在网络用户注册为开发者时,《开发者协议》明确标示涉案网站是为开发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技术服务的网站,该网站也设有相应的投诉渠道;其次,没有证据证明京东公司对网络用户陈娟所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在网络用户注册为开发者时,《开发者协议》明确标示涉案网站是为开发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技术服务的网站,该网站也设有相应的投诉渠道;其次,没有证据证明京东公司对网络用户陈娟所提供的涉案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修改;第三,涉案网站具有海量的应用内容,涉案侵权手机应用软件并未被推荐或者置顶,也没有证据显示京东公司有过编辑、整理等行为,相反,涉案侵权手机应用软件是显示在第十七页页面中,相关软件简介和截屏也都是网络用户所为,因此京东公司确实难以在海量的应用软件中发现涉案手机应用软件中存在涉案侵权内容;第四,没有证据显示京东公司通过涉案侵权手机应用软件的传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相反,开发者上传相关应用只能选择免费分享;第五,黄晓阳虽然在诉前向京东公司发送了通知,但由于京东公司并未实际收到,因此并不算有效通知。而且收到起诉后,京东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网站的涉案侵权手机应用软件。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基于上述理由确认京东公司已经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对于黄晓阳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侵权手机应用软件已从涉案网站上删除,黄晓阳也撤回了要求京东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此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晓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晓阳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改判京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涉案网站投诉渠道不便捷;原审法院故意忽略涉案作品有知名度的事实;涉案网站是商品提供者而非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免责条款的规定;涉案作品被编辑整理到“小说”类应用“下载量”榜单中,还被编辑整理到“阅读”类应用“下载量”榜单中,原审法院不应以海量内容作为京东公司的免责理由。

京东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使用黄晓阳委托代理人孙相元携带的电脑对涉案网站的投诉渠道信息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为:点击涉案网站首页下方“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可以查询到京东公司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在二审庭审中,黄晓阳向本院提供了其他法院判决网络打印件。京东公司认为上述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其他法院判决虽然对处理同一类型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黄晓阳向本院提供的法院判决涉及的具体案情与本案不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二号首长》图书,(2014)沪东证字第8660号公证书、手机应用软件、勘验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首先应明确,从京东公司与网络用户之间签订的《开发者协议》内容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来看,原审法院认定京东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性质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是正确的。黄晓阳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黄晓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主要焦点问题为京东公司对于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黄晓阳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含有涉案作品内容的手机应用软件系网络用户陈娟上传至涉案网站,相应页面上显示了上传者身份,可以认定京东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含有涉案作品内容的手机应用软件被存储在“小说”或“阅读”类应用“下载量”榜单中。但本案有证据证明应用软件是由网络用户自行存储在相关项目中,相关软件简介和截屏也都是网络用户所为。而且,涉案作品内容的手机应用软件在相关搜索结果的第17页。网络用户上传信息量巨大,京东公司难以发现侵权行为。黄晓阳强调涉案作品有一定知名度,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京东公司对涉案电视节目进行置顶、编辑、整理或推荐等行为。通过一二审法院的勘验结果可以确定,京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页上提供了“客户投诉中心”、“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等可供权利人发送删除通知的渠道。双方当事人亦均认可京东公司在诉前未实际收到黄晓阳发送的删除通知,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黄晓阳对于本案中京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时主观上有过错的主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未判令京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妥。现京东公司已经在涉案网站上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手机应用软件。对黄晓阳上诉请求判令京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