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老年生活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知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蒲晓洁,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晓洁,总经理。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伟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知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蒲晓洁,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晓洁,总经理。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伟胜,系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年生活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老年生活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重字第300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邱松、审判员山桥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胜以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凡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年生活报》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10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委托被告设计开发老年生活报××门户网站,网站项目开发总费用20万元,其中现金13万,《老年生活报》版面置换7万元广告,网站开发周期为60个工作日。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11万元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期完成设计开发网站工作,至今也未交付设计开发完毕的网站。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如期开通网站向客户提供网站服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11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共同答辩称,答辩人已按照《网站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解除《网站服务合同》、返还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010年5月27日,答辩人青岛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受原告委托设计开发老年生活报××门户网站。网站服务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已按网站服务合同及原告的要求,开发完成网站项目。以上事实由原告盖章的《老年生活报××养生网需要确认书》、《网站首页确认书》、《整站页面确认书》、《中国养生××网手机WAP网站页面确认书》、《老年生活报网站搜索修改确认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解除网站服务合同及返还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网站项目开发总费用为20万元,其中原告应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3万元,另置换老年生活报价值为7万元的广告版面给答辩人,原告仅支付了11万元,至今也未向答辩人提供价值为7万元的广告版面,也未支付剩余款项。在原告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下,答辩人依据诚信的原则履行了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一、2010年5月27日,原告《老年生活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网站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原告委托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设计开发老年生活报××门户网站(暂定名,以下简称网站项目)。2、网站项目开发总费用二十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向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现金十三万元人民币,另置换《老年生活报》版面广告费用七万元给被告,由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用于本公司的宣传。广告价格为全彩整版二万四千元、半版一万二千元、四分之一版六千元。3、网站项目设计开发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执行。4、网站项目开发周期为六十个工作目。5、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原告该项目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两年。6、付款方式:原告首付款项十一万元人民币给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余现金款项在网站项目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经原告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给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已付款11万元。三、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隶属企业为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重审中,被告提交《老年生活报××养生网需要确认书》、《网站首页确认书》、《整站页面确认书》、《中国养生××网手机WAP网站页面确认书》、《老年生活报网站搜索修改确认书》各一份及网站截图打印件一宗,五份确认函证明原告以盖章的方式确认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已经完成,并符合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违背;网站截图证明被告设计的网站项目已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

对上述证据,原告的意见为:对《老年生活报××养生网需要确认书》、《网站首页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整站页面确认书》、《中国养生××网手机WAP网站页面确认书》、《老年生活报网站搜索修改确认书》认为是传真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上述证据只是对页面的确认,而不是对整个网站的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按时完成网站设计工作,也不能证明被告已按时向原告交付和验收。关于网站截图,原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明不能证明网站产品已经按时完成,更不能证明被告已按时向原告进行了交付。

对于本案涉及网站的交付及运行情况,原一审中,原告陈述为:因被告提供的网站不能运行,现在运行的网站是原告聘任的技术人员完成的,网站域名是被告替原告申请的,在2011年下半年从被告公司要回。

两被告陈述为:网站是按照原告的要求开发,现在是原告不接收,原告把域名转走了。按常规应是原告给被告域名,被告给解析。

重审中,原告陈述为:合同系由被告提供,合同名称是网站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是费用确认条款,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及交付、测试、验收及被告提供两年技术支持等没有相应条款约定,原告签署该合同的目的是让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为原告提供设计服务,被告只提供一份格式合同,双方应当有验收文件确认,但被告没有向原告转交相应产品。

两被告陈述为:网站制作完毕后已交付原告,根据网站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其余现金款项在网站项目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后支付,被告的网站项目已开发并运行正常,已经按原告要求开发完成,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网站何时上线及域名与被告无关,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清楚知悉网站开发完成运行正常和上线运行是不同的,被告开发完项目即履行完合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