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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快播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屏蔽快播播放器视频搜索功能中的关键字“搜神记”;二、快播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三、快播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四、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快播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快播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上诉人跳转行为的定性,上诉人只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提供了跳转到相关结果网站的行为。不排除有网络公司集合了一批共享数据库资源以供这些第三方搜索网站之用的可能性。二、关于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上诉人对于涉案的第三方网站是否具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法律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更不能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审查而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上诉人实施的只是跳转行为,对于跳转之后的任何第三方网站的搜索、链接行为,甚至是再链接之后的播放行为,上诉人无法识别或左右。关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律师函这一问题。被上诉人所发出的律师函既未列出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及权利证明,也未列出需要断开的侵权链接,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上诉人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因为上诉人无法确定通知人的善意与恶意,如果对每一份这样的通知都要进行处理,会增大上诉人的运营成本,也与网络服务商的义务相违背。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主观过错方面不应当为应知或明知。三、关于被上诉人所请求的赔偿数额,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相关的剧集数量予以考虑。

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答辩称:一、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针对性跳转至涉案搜索网站的行为,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帮助的定性,符合客观事实,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仅为观点,缺乏事实与证据的支持。二、涉案播放网站通过上诉人所提供的快播播放器实现侵权行为,快播播放器为侵权行为实施不可或缺之工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前述网站在卸载快播播放器之后,无法播放。三、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观过错为“应知但放任”,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是针对性跳转至搜索性网站,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未主动审查而承担责任,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信息,不具有主动审查能力。然而本案中上诉人跳转网站是极少的,且其针对性的跳转造成了这一跳转行为是有一定指向的,避开了所有的大型网站,与一般的范围搜索存在明显的区别,上诉人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查。被上诉人在取证前曾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通知的侵权事实在技术上完全可以查证,却未做出合理的反应,合理的反应并非要求上诉人一定要予以处理,上诉人也没有与被上诉人联系,就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核实,或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腾讯公司以快播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快播公司: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3、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3月13日,腾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快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确认: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作为维权合理开支证据;其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相关权利所支付费用亦未提交发票、转账凭证等实际支付证据。根据一审查明事实,被上诉人的维权合理开支证据为公证费发票人民币3600元。法庭询问《搜神记》的知名度问题,被上诉人称该电视剧曾在“东南卫视”公开播放。根据被上诉人提交公证书载明,《搜神记》在涉案网站显示集数为39集。

在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就涉案电视作品的权利状况、19taoba.com、bobo1314.com、100soo.cn、yezibo.com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前述网站将涉案电视剧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将其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直接侵害了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二、本案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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