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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根据深圳市宏某某信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辉煌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搜神记﹥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腾讯公司取得《搜神记》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费用为人民币248

根据深圳市宏某某信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辉煌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搜神记﹥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腾讯公司取得《搜神记》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费用为人民币24840000元。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发票显示,腾讯公司支付本案公证费人民币3600元。

2013年8月29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受腾讯公司委托向快播公司发出《律师函》,称腾讯公司享有《搜神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证,通过快播公司所有并经营的快播软件,用户可以执行搜索并定向链接至影视网站,并可传播上述影视作品,因此,要求快播公司在“收到本函件24小时内断开所有和第三方小网站的非法定向链接,撤回对利用快播技术建站侵权盗播上述影视作品的技术支持并停止对涉案影视剧的播放技术支持”。该《律师函》未明确列明断开侵权搜索、链接及播放的网络地址。

2014年8月1日,北京某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该公司原名“北京某某辉煌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名称变更为“北京某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电视连续剧《搜神记》系该司与深圳市宏某某信影业有限公司共同出品的影视作品;该作品片尾出品单位出现“北京大唐辉煌影业有限公司”系署名错误,正确名称应为“北京某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合作机构名称一致;此外,涉案《授权书》盖章之时,“恰逢该公司名称变更过程中,落款时间为授权文书打印时间,待各方盖流至我司盖章之时,名称已变更,因此由名称变更后的公司加盖公章,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腾讯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搜神记》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本案腾讯公司提交的光碟、版权声明、授权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深圳市宏某某信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搜神记》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相关权利;腾讯公司经上述权利人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二、快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腾讯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搜神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关于快播公司行为的定性。(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1975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记录的情况可以证明,在快播播放器的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搜神记”,连续点击“搜索”选项后,先后跳转至域名为19taoba.com、bobo1314.com、100soo.cn、yezibo.com的搜索网站;上述搜索网站存在以下共同特点:搜索结果数量基本一致,搜索结果排序、页面设置方式基本相同,页面上的广告内容基本相同;同时,点击上述搜索网站页面上的广告,均进入域名为le1111.com的游戏网站,进行“新用户注册”时,点击《用户注册服务协议》时均跳转至快播公司经营的快玩网站(域名为kuaiwan.com)的《快玩通行证用户服务协议》页面的情况,证明快播公司与上述le1111.com的游戏网站存在一定合作关系。综上,涉案的搜索网站之间有其专门的共享的数据库资源,且其对其搜索并链接的相关搜索结果已进行了人为的编辑、筛选;同时根据在快播播放器上进行搜索后均是跳转至上述有共同特征的第三方搜索网站以及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上的广告均指向与快播公司存在一定合作或其他关系的游戏网站的事实也可以说明,快播公司的快播播放器是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跳转至上述搜索网站。点击前述搜索网站中的“极速播放”选项,跳转至快播网站(vod.kuaibo.com)视频播放页面,并显示“可试播…秒,完整播放请登录”;登陆快播后,点击前述搜索网站的相关搜索结果,先后进入、、、、等播放网站;卸载快播视频播放软件后,前述可播放涉案电视剧的页面已无法正常播放,且显示需先安装快播视频播放软件。因此,可以认定,在本案中,19taoba.com、bobo1314.com、100soo.cn、yezibo.com的搜索网站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搜索、链接服务,、、、、播放网站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网站均未获得腾讯公司的授权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快播公司快播播放器虽未直接实施针对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在线播放的侵权行为,但其针对性地跳转至涉案搜索网站的行为,为上述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帮助。其次,关于快播公司的过错认定。即快播公司对其为其他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及帮助,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经跳转的第三方搜索网站存在诸多相同的特点,且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关于涉案电视剧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多为200M以上的文件,可以非常明显地初步判断上述搜索、链接结果多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文件;点击上述搜索、链接结果,进入的播放网站多为不知名的小网站,与通过百度或谷歌等搜索网站搜索到的相关视频来源存在明显区别。考虑到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等因素,制片方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即将作品免费上传至互联网供用户欣赏,因此,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的侵权风险极高;快播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经营网站,对上述侵权风险的甄别能力较普通网站及公众应更高,但其却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跳转至上述网站,说明其对上述搜索网站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持应知但放任的态度。腾讯公司在公证取证前曾向快播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快播公司停止侵权,虽然该《律师函》未明确列明断开侵权搜索、链接及播放的网络地址,在形式上确有瑕疵,但快播公司对腾讯公司通知的侵权事实并非技术上不可查证,但其对该《律师函》未作出合理反应,且更未采取预防、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措施,因此,可以进一步说明快播公司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三、关于快播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快播公司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第三方搜索网站及播放网站侵权的行为,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腾讯公司要求快播公司停止侵权、屏蔽快播播放器视频搜索功能中的关键字“搜神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腾讯公司主张快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鉴于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快播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快播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因此对腾讯公司的主张,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快播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剧集数量、腾讯公司获得授权支付的对价等因素,酌定快播公司对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70000元。腾讯公司还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虽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票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产生了交通、住宿等费用,其主张合理,应予以支持。至于腾讯公司主张要求快播公司删除涉案搜索网站中涉及涉案作品《搜神记》所有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因与已查事实不符,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快播公司应断开其与涉案第三方搜索网站及播放网站的链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