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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郭贤君、林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现有证据显示,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是因经营场所被出租方收回且公司经营亏损而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现有证据显示,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是因经营场所被出租方收回且公司经营亏损而清算,而非为了规避债务而清算;另新百丽公司在2010年10月10日邮寄律师函显示的退件原因有查无此地址,此后至2012年7月提起相关诉讼前,新百丽公司均未再向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新百丽公司主张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恶意清算的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成员包括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的全体股东(郭贤君和林静)及该两名股东确认的成员周科伟,上述人员的组成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清算组合法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了登报公告程序,虽未按公司章程发布三次,但其做法只是违反了章程的规定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与新百丽公司的损失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清算报告中有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财产变动情况表等附件,未显示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故清算组无须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综上,本院对新百丽公司主张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违法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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