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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郭贤君、林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新百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郭贤君、林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3、由郭贤君、林静共同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主要为:一、在公司章程的

新百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郭贤君、林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3、由郭贤君、林静共同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主要为: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情况下,理应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违法清算。二、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的债权不确定系实体问题。公司清算时申报的所有债权既可以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也可以是或有债权。本案的焦点是郭贤君、林静是否违法清算及违法清算所应承担的责任。三、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恶意清算。新百丽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以邮政特快转递向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发出律师函,邮政特快转递单上明确注明“律师函(百丽)”,而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拒收”。紧接着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就股东会决议清算、注销。这说明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是在明知有债务(有纠纷)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而恶意清算、注销。四、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股东恶意隐瞒公司财产。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组没有依法及依据公司章程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清算组成员组成违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的清算组成员除郭贤君、林静外,还有一个案外人“周科伟”,清算组成员组成违法。六、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组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虫请宣告碴亡。”而根据清算报告,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即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七、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未尽通知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中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己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虽然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进行了公告,但其明显只是为完备法律手续,在明知存在纠纷并可以联系的情况下,消极履行通知义务。综上,请依法改判。

郭贤君和林静共同答辩称: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的原因是租赁场地已到期,失去了经营场所,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整个清算过程合法,不存在股东恶意清算的情形。新百丽公司认为郭贤君、林静恶意清算,应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在清算过程中,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依法进行公告,郭贤君、林静未依法申报债权,其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审计报告》中附件一为清算报告、附件二为清算资产负债表、附件三为清算损益表、附件四为债务清偿表、附件五为清算财产变动情况表、附件六为应交税费明细表。再查明,新百丽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向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邮寄律师函被退回,退回原因显示有:原地址查无此地址、收件人拒收和无电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