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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桐城市科润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2-1、专利权人为江泽平的ZL20081019.5号发明专利文件及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改性聚酰胺是由聚酰胺与酮类化合物进行脱水反应制得的。该专利的说明书第25节记载:改性聚醚胺和改性聚酰胺的制

2-1、专利权人为江泽平的ZL20081019××××.5号发明专利文件及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改性聚酰胺是由聚酰胺与酮类化合物进行脱水反应制得的”。该专利的说明书第25节记载:“改性聚醚胺和改性聚酰胺的制备是将其与酮类化合物加热回流脱水反应即可,例如将分子量为2000左右聚醚胺或胺值为80-380之间的聚酰胺60-80份、酮类化合物20-40份加热回流脱水反应直至胺值合格即为改性聚醚胺或改性聚酰胺(酮亚胺树脂)”;

2-2、专利权人为江泽平的ZL20081019××××.1号发明专利文件及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的酮亚胺树脂配方包括以下组分:聚醚胺或聚酰胺60-80份、丁酮或甲基异丁基酮20-40份”,该专利的说明书的实施例4所述:该酮亚胺混合物是由用丁酮封闭的分子量为2000的聚醚胺2.8份和用甲基异丁基酮封闭的胺值为300的聚酰胺树脂46.4份组成;

2-3、专利权人为江泽平的ZL20081019××××.0号发明专利文件及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的改性聚酰胺是由聚酰胺与酮类化合物进行脱水反应制得的”;

2-4、专利权人为江泽平的ZL20081019××××.6号发明专利文件及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的酮亚胺树脂按质量份计算,配方包括以下组分:聚醚胺或聚酰胺60-90份、丁酮或甲基异丁基酮20-40份”;

2-5、专利权人为江泽平的ZL20081019××××.X号发明专利文件及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的酮亚胺树脂按质量计算,配方包括以下组分:分子量在1000-3000之间的聚醚胺或胺值在80-380之间的聚酰胺60-80份、丁酮或甲基异丁基酮20-40份”。

以上证据2拟证明,胺与酮脱水反应制得的酮亚胺(酮亚胺树脂),尤其是胺值在80-380之间的聚酰胺与酮制得的酮亚胺KR3155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江泽平的发明专利。

3-1、江泽平《居民身份证》;

3-2、江泽平《毕业证书》;

3-3、江泽平《毕业文凭》;

3-4、江泽平涂料技术《助理工程师证》;

3-5、江泽平《工程师证》;

3-6、江泽平《XX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以上证据3拟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江泽平是化工生产和研发专业人士。

4-1、原燃料化学工业部涂料技术训练班组织1980年编写的《涂料工艺》共九分册;

4-2、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组织编写的《电泳涂装技术》;

4-3、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再版的《涂料工艺》共六分册;

4-4、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固化剂》。

以上证据4是与被告产品相关的技术书籍,拟证明“胺”、“酮”是化学的基础物质的官能团,是化工领域的常识性问题。

原告福州百盛公司对被告桐城科润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可证据3-1的真实性,对证据3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原告福州百盛公司的证据1、2、3、5,以及证据6的前四份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其中证据3-2,本院庭审之后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得原告专利年费交费属实。证据6-4即律师发票是复印件,但鉴于原告已经实际聘请律师,相应律师费当然产生,该证据记载的律师费金额10000元在正常收费范围内,故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律师服务费的参考。对被告桐城科润公司的证据1、2认定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

原告福州百盛公司涉案发明专利“聚酰胺环氧固化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申请日为2009年7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专利号为ZL20091030××××.1。该专利年费交至2014年7月23日,专利权现合法有效。

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仅含有一项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为:

一种聚酰胺环氧固化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酰胺环氧固化剂的原料各组分为:多聚脂肪酸、植物油酸、脂肪胺、酮类和终止剂;

所述聚酰胺环氧固化剂的原料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为:多聚脂肪酸20-65份,植物油酸8-30份,脂肪胺12-35份,酮类15-32份,终止剂0.01-0.02份;

所述多聚脂肪酸为二聚脂肪酸或三聚脂肪酸或其它多聚脂肪酸中的一种;

所述植物油酸为蓖麻油酸,棉油酸,菜籽油酸或豆油酸中的一种;

所述的脂肪胺为乙二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四乙烯五胺、多乙烯多胺或混胺中的一种;所述混胺为氨乙基乙醇胺、氨乙基哌嗪、三乙烯四胺或多乙烯多胺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

所述的酮类为丙酮,丁酮、环己酮,甲基异丁基酮、甲基异丙基酮、甲乙酮、环己酮或苯乙酮中的一种;

所述的终止剂为醌、硝基多羟基化合物、亚硝基多羟基化合物、芳基多羟基化合物或硼酸的一种;

按照所述的原料配比,在通N2的反应釜中加入多聚脂肪酸、植物油酸及脂肪胺,然后将混合物搅拌30-90分钟;接着升温到脱水,继续加热到180-300℃,保持反应1-5小时,冷却到100-135℃加入酮类,升温回流1-10小时;回流结束后再加热回收游离酮类,在150-250℃保持1-2小时后,冷却到180-200℃加入终止剂,再抽真空,真空度达-0.08Mpa~-0.1MPa;保持0.5-3小时;最后冷却到120℃,放料得所述聚酰胺环氧固化剂。

2013年12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应原告福州百盛公司的申请,指派该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兰一起,在该公证处综合部办公室,利用公证处的电脑,对网址为的网站页面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公证员助理杨磊首先对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之后启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进入网站,对网站首页、“产品展厅”栏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2014年4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出具(2014)皖安宜公证字第259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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