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威士忌酒始于1820年的苏格兰,其创始人为约翰·沃克(JOHNWALKER)。1867年,文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首次予以注册。1908年底,系列威士忌酒的广告中首次出现卡通造型,并具有头戴礼帽、身着燕尾服、脚穿长靴、手持拐杖、迈步向前特征的“绅士”图形。之后,文字和具有上述特征的图形广泛出现于系列威士忌酒在世界各地的广告宣传中。具有上述特征的“绅士”图形经过一系列的演变,形成“”商标的图形。系列威士忌酒主要包括、即黑牌和红牌威士忌酒,原告提供的黑牌、红牌威士忌及外包装上均使用了和“”,黑牌威士忌酒还使用了,红牌威士忌酒使用了等商标,其中商标是标贴贴于酒瓶瓶体,“”商标是刻制在酒瓶瓶体上。黑牌、红牌威士忌酒酒瓶本身均为立体商标的表现形式。 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广告、赞助各项活动等方式推广标有、“”商标的系列威士忌酒,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相关广告和推广费用总额达29913.74万元,并极力推广“KeepWalking”的企业理念。原告的系列威士忌酒盛销多个国家和地区,也被消费日报、四川日报、《中国经理人》、《中国新时代》等多家报纸、杂志争相报道,还被录入《名酒的历史》等书,享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系列威士忌酒因其知名度也被造假者利用以谋取利益。2012年12月,山东省枣庄公安经侦支队成功打掉一制售仿冒原告旗下品牌洋酒的犯罪团伙,查获各类洋酒3400余瓶。2013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三件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2008年、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理两起侵害原告系列商标的案件,并在其中一案中认定系驰名商标。 3、被告使用案涉商标的情况。 2012年6月28日,郓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郓城亿鑫公司查扣带有“”图案的(黑牌)玻璃瓶3500个,并出具郓工商处字(2012)第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该批酒瓶销售价0.85元,涉案价值7225元,且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责令郓城亿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包含侵犯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3500个玻璃瓶在内的玻璃瓶8500个,并罚款9000元。郓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郓工商强字(2012)12178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显示在被告郓城亿鑫公司查扣模具一个,但经确认,该模具与郓城亿鑫公司生产的玻璃瓶不相符,予以解封。郓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卷宗中所附被告生产的黑牌玻璃瓶刻有“”图案。案外人吕振华(另案处理)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曾从被告处购买假洋酒玻璃瓶,没有说明是否为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玻璃瓶。自2010年至2013年吕振华与被告葛淑敏之间有资金往来,银行账户明细不显示资金往来性质。 被告主张其已停产并停止侵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前往郓城亿鑫公司查封其机器设备时,该公司暂时停产。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郓城亿鑫公司仍库存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模具。 4、二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郓城亿鑫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仿陶瓷玻璃制品生产、销售,系由葛淑敏、汤庆海两个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占50%的股份;2010年4月20日,郓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葛淑敏的申请将公司变更登记为其个人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后,汤庆海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撤销了上述变更登记,目前未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变更登记。被告葛淑敏系被告郓城亿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葛淑敏认可自公司成立之初起一直由其个人经营郓城亿鑫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