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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华之圣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河南新希望公司销售的饲料袋上,标注有“新希望”字样,且与新希望集团核准注册的“新希望”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的“动物饲料”;“猪饲料”;“饲料”类别相同,从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标注的“新希望”字样与第4990039号注册商标“新希望”相对比,字体书写方式相近似,从整体观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新希望集团的产品,应当认定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新希望集团请求二被告停止使用其享有“新希望”字样的注册商标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新希望集团请求河南新希望公司停止将“新希望”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案中,河南新希望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新希望”字样,并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饲料、饲料等,其与新希望集团涉案核准注册商标范围相同,且与新希望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相同,河南新希望公司在其公司宣传资料及网站上销售的侵权产品图片中均将“新希望”文字突出使用在显著位置,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系新希望集团公司的相关产品,因此,新希望集团要求河南新希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新希望”文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新希望集团请求河南新希望公司停止使用其的网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案中,新希望集团经过长期使用“新希望”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普通消费者认为“新希望”商标就是代表新希望集团的产品。同时,新希望集团在网站域名中使用英文主要部分为“newhope”,河南新希望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中的主要部分也使用了“newhope”,由于河南新希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饲料类商品,且通过该网站对其企业及产品进行了宣传,该使用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与新希望集团有关联,造成混淆,因此,对新希望集团请求河南新希望公司停止使用其的网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同为生产饲料类产品的企业,属于同业竞争者。由于新希望公司所享有的“新希望”商标在新希望集团长期推广过程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河南新希望公司将“新希望”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且在其公司宣传册及网站中的产品宣传展示及荣誉证书(包括中国驰名商标、饲料行业名牌产品等)中均突出使用了“新希望”商标,该行为在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以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侵害了新希望集团从自身经营成果获益的权益,故,河南新希望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新希望集团请求销毁库存和回收侵权产品,因其未提供涉案产品现有库存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希望集团请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郑州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问题。由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本案中,被告河南新希望公司及华之圣公司并未对新希望集团的商誉等造成侵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新希望集团未提交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河南新希望公司亦未证明其侵权所得,故本案综合考虑新希望集团涉案商标以及产品的知名度,商标显著性、商标使用状况、合理支出等因素,以及河南新希望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赔偿新希望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

关于华之圣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由于河南新希望公司在其出售的带有“新希望”文字的饲料外包装上印有河南新希望公司、华之圣公司出品字样,华之圣公司与河南新希望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属于关联公司且河南新希望公司称其日常经营主体为华之圣公司,因此,华之圣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中应与河南新希望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