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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质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标识,外包装使用了上部为稍小WULIANGYE字母、下部为稍大五粮液文字的组合图形商标,酒瓶瓶身使用WULIANGYE、五粮液标识,外包装及酒瓶下部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将被控产品与五粮液公司制造的商品进行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质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识,外包装使用了上部为稍小“WULIANGYE”字母、下部为稍大“五粮液”文字的组合图形商标,酒瓶瓶身使用“WULIANGYE”、“五粮液”标识,外包装及酒瓶下部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将被控产品与五粮液公司制造的商品进行比对,前者外包装防伪标签粗糙,后者光洁度高;前者瓶盖浅红色,后者暗红色有光泽。

五粮液集团公司经对公证处留存的公证购买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防伪标识各项防伪特征与五粮液集团公司产品防伪标识各项防伪特征均不相符,据此判定,送检样品属假冒五粮液集团公司公司第160922号、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鉴定人为余涛。

另查明:1、金质酒店,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21号,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5年6月9日。

2、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桂莲,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92号院1号楼1单元2号,成立日期2009年1月14日,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2009年1月19日,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酒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3、发票号码为00151879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开票日期2011年1月28日,付款单位河南金质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收款单位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52度五粮液,数量2,金额8400元。

4、2014年8月15日,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证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我公司为金质大酒店提供五粮液白酒,2012年11月1日王素艳在金质大酒店消费的五粮液白酒由我公司提供。

5、五粮液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51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