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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质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第三组:1、(2011)宜市合证字第0318号公证书;2、(2012)宜市合证字第1189号公证书;3、2012年五粮液品牌价值证书。该组证据拟证明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四组:1、律师费发

第三组:1、(2011)宜市合证字第0318号公证书;2、(2012)宜市合证字第1189号公证书;3、2012年“五粮液”品牌价值证书。该组证据拟证明“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四组:1、律师费发票;2、金质酒店用餐发票及账单;3、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费发票。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金质酒店答辩称:不知被控白酒是假冒的,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即使假冒,责任应该有供货商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金质酒店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1、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金质酒店对原告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1证明目的不认可,2的真实性有异议、无证明效力;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有被告承担,认为律师费无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五粮液公司对被告金质酒店提交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没有白酒随附单,不能证明涉案白酒来源,不同意追加郑州发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

经审理查明:1982年8月15日,宜宾五粮液酒厂经国家工商局核准获得第160922号字母文字组合图形商标,图形上部为稍小“WULIANGYE”字母,下部为稍大“五粮液”文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包括各种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于1992年12月15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于2004年5月7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五粮液集团公司。

1998年9月14日,第1207092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质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服务分类表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5月7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五粮液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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