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志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杨志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永辉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诉香烟的外包装标注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

杨志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永辉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诉香烟的外包装标注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误导了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2、永辉超市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标注“有机”字样的玉溪庄园香烟出售给消费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永辉超市二审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查明,杨志龙曾向重庆市大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涉诉香烟的有机认证标志不合法等事宜,重庆市大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云南省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调查,云南省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对的移交函的回复函》,云南省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生产涉诉香烟时适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涉诉香烟(单盒)产品外包装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