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对比,《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第211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相同。 另查明: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向本院邮寄的《图书出版合同》复印件显示,东北师大出版公司与著作权人王桂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经对比,《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第211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相同。

另查明: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向本院邮寄的《图书出版合同》复印件显示,东北师大出版公司与著作权人王桂玲签订出版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有,作品名称《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2012年修订版)》,王桂玲授权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以图书及电子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王桂玲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益及其他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形,如发生此类情形,王桂玲承担全部责任。朱慧卿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东北师大出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王桂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行了审查,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9年1月7日新华网转载文章配图使用的漫画“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署名朱慧卿,被告东北师大出版公司、被告中原图书大厦均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第211页使用了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相同的漫画,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东北师大出版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东北师大出版公司提供的其与王桂玲的出版合同为复印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朱慧卿不予认可,因此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同时即使东北师大出版公司与王桂玲签订了该合同,该合同仅证明其出版内容的来源,对其所出版内容的著作权东北师大出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东北师大出版公司以其与王桂玲签订合同为由抗辩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原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中原图书大厦作为《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中原图书大厦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中原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