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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师大出版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彭怀金参加诉讼。被告东北师大出版公司、被告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诉称:原告朱慧卿是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新华社、新闻漫画网、CFP签约画师,人民网漫画专栏作者,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获奖作品主要有《劣质罐头诞生记》、《公祝愿世界好》、《作战图》、《涨》、《管理就是收费》、《街头恶犬》、《躲》等。原告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曾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朱慧卿发现中原图书大厦销售的、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出版的《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第211页,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朱慧卿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朱慧卿的许可,擅自将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北师大出版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朱慧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朱慧卿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朱慧卿简介及被告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作品权属证据一组,证明“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朱慧卿。

3、侵权图书《解题题典.初中思想品德解题题典》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211页上使用了原告朱慧卿的作品“网络低俗之风不可长”。

4、购书小票及发票各一份,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在中原图书大厦处购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