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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原告朱慧卿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发票,因购物小票加盖有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的发票专用章,被告杜志学未提出异议,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也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对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以购物小票的抬头名称与印章不

关于原告朱慧卿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发票,因购物小票加盖有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的发票专用章,被告杜志学未提出异议,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也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对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以购物小票的抬头名称与印章不一致为由抗辩该购物小票不具有真实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购物小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朱慧卿同时提供了发票及购书小票,新疆教育出版社抗辩该发票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小题狂练.政治》的性质及该图书的发行范围、原告朱慧卿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的美术作品“贪官思想”,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小题狂练.政治》;

二、被告杜志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小题狂练.政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