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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对比,《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3(RJ)》第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其实我们更累构图相同,并将漫画中的文字其实我们更累修改为不让座就要挨打;第74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对比,《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3(RJ)》第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其实我们更累”构图相同,并将漫画中的文字“其实我们更累”修改为“不让座就要挨打”;第74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西门庆故里之争”构图相同,并修改了文字“临清县”的排列方向。

另查明:

1、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3(RJ)》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2、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证明其使用的漫画在网络中未署名,提供四份证据,其中“2011届高考文科综合押题卷地理部分(天津)”试卷、豆丁网登载的山东聊城2011年高考模拟试题(部分)及齐鲁网中使用有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西门庆故里之争”构图相同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新浪网2013年3月18日登载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其实我们更累”相同,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认为上述证据的时间均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0年11月8日新华网登载文章中的漫画“其实我们更累”、2010年5月5日,半岛晨报登载文章中的漫画“西门庆故里之争”均署名朱慧卿。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中的漫画均未署作者姓名,时间也晚于原告朱慧卿漫画的发表时间,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作品“其实我们更累”及“西门庆故里之争”中的署名。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抗辩不能确认漫画中的署名与本案原告朱慧卿为同一个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被告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其实我们更累”、“西门庆故里之争”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