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有署名,但不能证明与本案原告为同一人,没有稿酬、手稿等首次发表的证据证明,对证据2中更多网络权属证明,因只有网址,不予质证;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显示付款人是个人,不是朱慧卿本人,不能证明在郑州购买。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可以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刊物上刊登声明,且判决书会在法院网站发布,没有刊登声明的必要;4、原告朱慧卿发现侵权事实后应主动联系支付稿酬,直接诉诸法院属于乱诉。5、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愿意赔偿3到5倍的稿酬。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届高考文科综合押题卷地理部分(天津)”试卷一份; 2、豆丁网登载山东聊城2011年高考模拟试题(部分)、齐鲁网登载漫画。 3、新浪网登载漫画。 上述证据证明以上网站中的漫画均没有署名。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对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的时间均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构成侵权。 被告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新华网登载文章“‘7名中学生集团不让座’不该遭责骂”,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其实我们更累”,署名朱慧卿。2010年5月5日,半岛晨报登载文章“西门庆成香饽饽”,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西门庆故里之争”,署名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3(RJ)》第3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