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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有署名,但不能证明与本案原告为同一人,没有稿酬、手稿等首次发表的证据证明,对证据2中更多网络权属证明,因只有网址,不予质证;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显示付款人是个人,不是朱慧卿本人,不能证明在郑州购买。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可以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刊物上刊登声明,且判决书会在法院网站发布,没有刊登声明的必要;4、原告朱慧卿发现侵权事实后应主动联系支付稿酬,直接诉诸法院属于乱诉。5、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愿意赔偿3到5倍的稿酬。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届高考文科综合押题卷地理部分(天津)”试卷一份;

2、豆丁网登载山东聊城2011年高考模拟试题(部分)、齐鲁网登载漫画。

3、新浪网登载漫画。

上述证据证明以上网站中的漫画均没有署名。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对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的时间均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构成侵权。

被告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新华网登载文章“‘7名中学生集团不让座’不该遭责骂”,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其实我们更累”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2010年5月5日,半岛晨报登载文章“西门庆成香饽饽”,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西门庆故里之争”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3(RJ)》第3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