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金考卷系列.中考押题最后三卷(押题卷)全一册.河南专版》第4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空气‘空’测”构图相同,并将漫画分割为左右两部分,修改了漫画中的文字。思想品德(第一模拟)试卷1-1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闯红灯,罚款5元”相同。 另查明: 1、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业主。 2、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中考押题最后三卷(押题卷)全一册.河南专版》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3、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两份:(1)2011年12月6日南报网登载文章“PM2.5监测不能再‘雾’里看花”,文章配图使用的漫画与朱慧卿“空气‘空’测”漫画主要部分相同,缺少下部的显示,未署作者姓名。(2)百度识图下载的图片,图片中有与朱慧卿“闯红灯,罚款5元”相同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不显示时间。原告朱慧卿认为上述证据的时间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慧卿系作品作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1年11月3日赛迪网转载文章中的漫画“空气‘空’测”、2013年4月12日郑州日报数字报登载文章中的漫画“闯红灯,罚款5元”均署名朱慧卿。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2011年12月6日南报网登载文章中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时间也晚于朱慧卿漫画的发表时间,百度识图下载图片中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不显示时间,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作品“空气‘空’测”、“闯红灯,罚款5元”中的署名。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抗辩不能确认原告朱慧卿与漫画作者是同一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朱慧卿在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空气‘空’测”、“闯红灯,罚款5元”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