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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3、侵权图书《金考卷系列.中考押题最后三卷(押题卷)全一册.河南专版》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4页和思想品德(第一模拟)试卷1-1页上使用了原告朱慧卿的作品空气空测、闯红灯,罚款5元。 4、购书发票一份,证明

3、侵权图书《金考卷系列.中考押题最后三卷(押题卷)全一册.河南专版》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4页和思想品德(第一模拟)试卷1-1页上使用了原告朱慧卿的作品“空气‘空’测”、“闯红灯,罚款5元”。

4、购书发票一份,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在耿淑丽处购买。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有署名,但原告与漫画作者是否为同一人,没有网站官方证明、稿酬、手稿等权属证据证明,对证据2中更多网络权属证明,因只有域名,不予质证;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新疆教育出版社的刊物,但认为刊物使用的漫画“空气空测”与原告的网络权属漫画不一致,文字、形状不相同;对证据4认为是通用定额发票,无日期、无付款单位,证据有瑕疵。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无法证明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4、原告朱慧卿没有在诉前提前告知支付稿酬即起诉,如果侵权属实,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愿意在本社出版物发表道歉声明,并给予3到5倍的稿酬赔偿,原告朱慧卿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年12月6日南报网登载“PM2.5监测不能再‘雾’里看花”。

2、从百度识图下载的图片。

上述证据证明网站中的涉案漫画没有署名。

经质证,原告朱慧卿认为上述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不显示作者姓名,不能证明系他人所做,不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反证据,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慧卿系作者。

被告耿淑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赛迪网转载西安晚报漫画“空气‘空’测”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2013年4月12日郑州日报数字报登载短文“温州行人闯红灯将被罚款5元”,配图为漫画“闯红灯,罚款5元”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中考押题最后三卷(押题卷)全一册.河南专版》第4页试题配图使用有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