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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姬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盛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姬伟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姬伟因侵权所获利润数额,本院考虑到姬伟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姬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第3811057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第7610811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泵产品;

二、被告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姬伟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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