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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姬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注册证号为3811057,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凸轮

“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注册证号为3811057,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凸轮轴;机器传动装置;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发动机用进排气管;汽车水泵。2009年8月11日,盛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盛瑞”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7610798,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发动机用排气管;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水泵;机器传动装置;汽车发动机飞轮。2010年11月28日,盛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盛瑞传动”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7610811,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发动机用排气管;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水泵;机器传动装置;汽车发动机飞轮。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处经检(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姬伟系郑州市管城区广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业主,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汽车配件批发零售。姬伟于2015年1月3日从一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了113台“盛瑞传动”汽车水泵总成(28种规格)和16个“WD615”“潍柴动力发动机维修包”,至查获日没有销售。上述商品的包装上有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7610811号、3811057号“盛瑞传动”文字和图形商标。经商标所有人盛瑞公司鉴定,结论为:以上产品为侵犯盛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上述商品有店内价目表标明进销价格。工商机关认定非法经营额为19834元。工商机关向姬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姬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鉴于上述事实,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销售侵犯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第7610811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3811057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的商品,依法决定责令姬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3台“盛瑞传动”汽车水泵总成(28种规格)和16个“WD615”“潍柴动力发动机维修包”;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盛瑞公司依法获得第3811057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第7610811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第7610798号“盛瑞”文字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姬伟所销售的汽车水泵总成产品,与原告盛瑞公司“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盛瑞传动”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其产品上使用了与“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经盛瑞公司鉴定属于假冒盛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工商管理机关也依法对姬伟的销售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姬伟对鉴定意见及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及行政复议,其在本案诉讼中称涉案商品是从盛瑞公司的销售人员处购买系正品,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也不能说明涉案产品的其他来源,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盛瑞公司请求姬伟停止侵犯第3811057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第7610811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犯第7610798号“盛瑞”文字商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并不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盛瑞”文字商标的使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