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注册证号为3811057,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凸轮轴;机器传动装置;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发动机用进排气管;汽车水泵。2009年8月11日,盛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盛瑞”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7610798,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发动机用排气管;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水泵;机器传动装置;汽车发动机飞轮。2010年11月28日,盛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盛瑞传动”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7610811,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飞轮(机器);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发动机用排气管;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水泵;机器传动装置;汽车发动机飞轮。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处经检(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姬伟系郑州市管城区广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业主,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汽车配件批发零售。姬伟于2015年1月3日从一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了113台“盛瑞传动”汽车水泵总成(28种规格)和16个“WD615”“潍柴动力发动机维修包”,至查获日没有销售。上述商品的包装上有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7610811号、3811057号“盛瑞传动”文字和图形商标。经商标所有人盛瑞公司鉴定,结论为:以上产品为侵犯盛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上述商品有店内价目表标明进销价格。工商机关认定非法经营额为19834元。工商机关向姬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姬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鉴于上述事实,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销售侵犯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第7610811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3811057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的商品,依法决定责令姬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3台“盛瑞传动”汽车水泵总成(28种规格)和16个“WD615”“潍柴动力发动机维修包”;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盛瑞公司依法获得第3811057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第7610811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第7610798号“盛瑞”文字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姬伟所销售的汽车水泵总成产品,与原告盛瑞公司“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盛瑞传动”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其产品上使用了与“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盛瑞传动”文字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经盛瑞公司鉴定属于假冒盛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工商管理机关也依法对姬伟的销售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姬伟对鉴定意见及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及行政复议,其在本案诉讼中称涉案商品是从盛瑞公司的销售人员处购买系正品,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也不能说明涉案产品的其他来源,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盛瑞公司请求姬伟停止侵犯第3811057号“SHENGRUI及图”图文商标、第7610811号“盛瑞传动”文字商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犯第7610798号“盛瑞”文字商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并不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盛瑞”文字商标的使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