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硕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亨彦,被告百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保平、何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图片,并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GettyImages,Inc.的知识(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编号为57436299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AA028579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57436405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AA027854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AA026199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AA018492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skd260138sdc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57436224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71043332内容为“天平”的图片、编号为dv0301458a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编号为BU010640内容为“商务人士”、编号为dv168085d内容为“商务人士”的图片,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华盖公司发现百硕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官方认证机构“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微博上使用了上述作品,百硕公司使用上述作品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并擅自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百硕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权益。为了维护华盖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百硕公司:1、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2、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其诉讼请求第1项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