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组:“恒源祥”男衫、“恒源祥”女衫、“金牌恒源祥”男衫、“金牌恒源祥”女衫领口标签各一件,正品防伪贴两枚。拟证明该公司正品羊毛衫所附带标签形状及防伪贴内容。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兰霞对恒源祥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四、五组证据均无异议;对第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扣押产品的品牌、数量有异议。 被告赵兰霞辩称:其不能分辨“恒源祥”的真伪,没有侵权故意;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郑州市大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进的货,大唐公司是恒源祥公司的经销商,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被告赵兰霞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收据四张、恒源祥公司给大唐公司的加盟经销证书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其是从大唐公司进的货。 原告恒源祥公司对赵兰霞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四张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辨别真伪,与本案无关;大唐公司是恒源祥公司的代理商,但被告不是大唐公司授权的代理商,没有权利销售原告的产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恒源祥”文字商标,该文字为黑体字,有效期至2016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T恤衫、茄克(服装)、针织服装、汗衫、大衣、内裤(服装)、女用背心、睡衣裤、风衣、羽绒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商标注册证为第3654098号。 2014年7月23日恒源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调取赵兰霞因侵权行为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向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调取被控侵权实物“恒源祥”牌毛衣一件。该毛衣领口标签显示“恒源祥、男衫、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字样,所附“信誉卡”和“合格证”上均显示“恒源祥”字样,其中“信誉卡”上防伪贴载明“恒源祥揭开表层知密码辩真伪请拨打查询电话4006255315(免费)或13826082315”等内容。 恒源祥公司就二七工商分局所扣押的180件“恒源祥”牌毛衣于2013年12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说明载明:毛衣上的商标标识均非该公司生产制作,均属假冒伪造,与正品商标对比,颜色、字体均有差异,其吊牌合格证和电话防伪码亦均属假冒伪造;鉴定结论为:在郑州市长江路上世纪联华一楼“恒源祥”专卖厅内查获的180件“恒源祥”牌毛衣属假冒恒源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