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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兰海柱销售假冒商品金额1061097.1元,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中,被告人兰海柱销售假冒商品部分质量不合格,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本案在量刑时还考虑被告人兰海柱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海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予以顺延。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