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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1、被告人兰海柱供述,其与妻子王X1X12011年8月注册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开户银行是郑州银行商品大世界支行。2013年8月份,郑开橄榄城项目部的采购员刘X1X1、田X2X2,通过许XX介绍,到其商行购买电线,2013

1、被告人兰海柱供述,其与妻子王X1X12011年8月注册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开户银行是郑州银行商品大世界支行。2013年8月份,郑开橄榄城项目部的采购员刘X1X1、田X2X2,通过许XX介绍,到其商行购买电线,2013年8月30日,其以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的名义与郑开橄榄城项目部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合同注明首付定金2万元,9月6日前由郑开橄榄城开发商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60万元,具体数量为合同后面附的材料报价,电线电缆总价为2655160.96元,王X1X1、项目经理裴XX分别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该合同电缆型号规格为WDZR-YJV4*185+1*90是笔误,进货型号规格也按WDZRYJV4*185+1*90写了,实际型号规格是WDZRYJV4*185+1*95,就是杏花营派出所2013年12月扣押的电缆;WDNHYJV与NB-IB-YJE是同一种电缆,只是型号的不同名称和叫法。2013年10月底,其开始购进假冒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郑星”牌电缆,并送往郑开橄榄城项目部工地。2013年12月27日,与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民事赔偿和解书并支付侵权赔偿金9万元。证人徐XX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刘XX与兰海柱联系购买电线。证人王X1X1证言,证明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主要是兰海柱经营。证人徐XX、王X1X1证言与被告人兰海柱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2、证人刘XX、田XX、田X2X2证言,均证明开封市郑开橄榄城1-6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使用电线电缆是从郑州凤凰城建材市场兰海柱门市部购买,上述电线电缆品牌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郑星”牌。证人田XX还证明郑开橄榄城开发商代付260万元货款,通过银行转到兰海柱妻子王X1X1银行卡上2万元定金及20万元货款,有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回单、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出具收据在卷为证,所证明的付款数额与田XX的证言一致。证人顾XX、金XX、马XX、杜XX、魏XX证言,证明郑开橄榄城项目部所购电线电缆是“郑星”牌电线电缆,与证人刘XX、田XX、田X2X2的证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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