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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7、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回单、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基本账户交易明细单,证明2013年9月6日,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汇入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的郑州银行

7、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回单、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基本账户交易明细单,证明2013年9月6日,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汇入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的郑州银行商品大世界支行账户货款2600000元。

王XX卡号为*******************中国银行交易明细,经被告人兰海柱确认,2013年8月29日转入的20000元为定金,2013年11月12日转入的200000元为货款,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并对上述货款出具了收据。

8、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郑州鼎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494307号“郑星”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

9、2013年12月27日,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签订民事赔偿和解书,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及代理人郑州鼎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王X1X1分别盖章、签字,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赔偿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

10、另有受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海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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