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权浩天公司同时在本院起诉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卡拉OK经营场所。民权浩天公司陈述,民权浩天公司同期连续对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歌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食宿费等费用票据金额共计48000元,主张平均分摊。蔡申对该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有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两只蝴蝶》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鸟人公司,蔡申抗辩光盘没有证明力,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北京鸟人公司为《两只蝴蝶》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4年7月8日,北京鸟人公司与民权浩天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经营场所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根据该合同约定,民权浩天公司有权对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侵犯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蔡申答辩称民权浩天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2014)民证民字第1589号公证书保全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蔡申未经北京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播放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北京鸟人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蔡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蔡申虽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证据,因此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蔡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其与北京鸟人公司的合同,仅享有《两只蝴蝶》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蔡申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