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民权浩天公司行使,北京鸟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的放映权只限于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25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新郑市中华路金城路交叉口向南50米“星光大道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二楼208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吹眼睛》、《放了》、《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女人心》、《鸟巢》63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索要消费发票,该场所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任何票据。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8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过程公证处有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及工作人员刘英参加,证据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中有郅胜华、李春玲、刘英及郭席伟、马旭签字。该《工作记录》记载的事实与公证书一致。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6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1、“新郑市中华路星光大道娱乐会所”于2013年3月28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新郑市中华南路,经营范围为公共场所:文化娱乐、歌厅服务等,蔡申系经营者。 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400元。蔡申对该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