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董小昌供述,2012年春节左右,孙XX说在甘肃“众邦”、“金川”牌电线销量不错,他们就商量,由其在家制作“金川”、“众邦”牌电线,卖给孙XX在兰州销售。其按孙XX的要求陆陆续续生产了有三十多万元的“众邦”、“金川”牌铜电线,用简易打字机把品牌打到电线上,又去回郭镇街上买了“众邦”、“金川”这两个品牌的合格证。做好后通过远通或大鹏货运公司,发给兰州的孙XX销售。其给孙XX提供的都是“众邦”和“金川”牌的单芯铜线(BV),有2.5平方的、4平方的和10平方的。2013年3月,孙XX在兰州卖假电线被警方抓了,因为害怕就把机器设备卖了,知道躲不过去,其就去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了。 2、同案犯孙XX供述,其和董小昌是“挑担(连襟)”关系,知道董小昌做假电线生意,2011年给他说起要做假电线的想法,让他帮着给其加工些假冒电线。2012年2月份开始到2012年3月份,陆陆续续从董小昌处共进了10次左右的假线,就是“众邦”和“金川”牌,这两种品牌在西北市场比较好销售。每次进货都事先和董小昌电话联系,说好品牌和数量,通过“远通”或“大鹏”货运部给其发货。每次进货的时间、数量,提货单上都写的很清楚,扣除运费后总计438271元。被查获的假冒电线分别是:“众邦牌”BV2.5铜芯电线484盘、BV4铜芯电线402盘;“金川牌”BV2.5铜芯电线766盘、BV4铜芯电线138盘、BV10铜芯电线68盘,都是从董小昌处购买的。 3、案发后,兰州市公安机关从孙XX处扣押了提货单7张,扣除运费后共计438271元,与董小昌关于每次发货都给孙XX提供提货单的供述相互印证。经董小昌辨认后,确认就是给孙XX发货时所用的提货单。 4、案发后,兰州市公安机关从孙润波处扣押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副联)一张,从中国工商银行兰州杨家桥第二支行提取个人业务凭证(正联)一张,两张凭证均显示:时间2012年3月29日,户名董小昌、存款金额30000,客户签名王XX,与董小昌、孙XX供述及王XX证言证明王XX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七里河区杨家桥一家工商银行给董小昌汇了3万元货款的情况相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