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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立志汽车零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5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9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曲某来到合肥市南淝河路华中汽配大市场内的B区602-604号蚌埠滤清器总汇商店内,代理人以

2015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9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曲某来到合肥市南淝河路华中汽配大市场内的B区602-604号“蚌埠滤清器总汇”商店内,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潍柴动力专用配件”机油滤清器滤芯两个,并取得该商店出具的《销货清单》一份、名片一张。购买结束后,代理人对商店店面、所购商品和购物凭证进行了拍照等。该公证处于2015年4月20日对上述买卖行为制作了(2015)栖证民字第29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的销售清单记载滤清器两个,价格40元,清单加盖了“合肥市包河区立志汽车零配件经营部”印章。该滤清器滤芯产品外包装前后两面右上印有“”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一致。庭审中被告没有证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同时认可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WEICHAI及图”商标的产品。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载明:企业名称合肥市包河区立志汽车零配件经营部,注册号340111600267344、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武立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B6幢102号、成立日期2012年3月20日,核准日期2012年3月20日,登记机关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构成对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同时未经商标权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也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第1705556号“”即“WEICHAI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是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即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立志汽车零配件经营部销售的两件汽车滤清器滤芯产品是假冒原告“

”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立志汽车零配件经营部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未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也未证明其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获得了驰名商标声誉,同时参酌被告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和经营规模等情节,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原告的其他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