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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考虑到本案补充协议实质上修改了合同的相关条款,而本案涉及的是合同到期终止情况下的支付数额问题,双方延期补充协议的内容约定使得本案无法按照原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付款数额的确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考虑到本案补充协议实质上修改了合同的相关条款,而本案涉及的是合同到期终止情况下的支付数额问题,双方延期补充协议的内容约定使得本案无法按照原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付款数额的确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威科姆公司构成违约,故对赛迪公司要求索赔违约金1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十万元;二、驳回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威科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依证据不足。赛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向威科姆公司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仅提交电子版初稿。赛迪公司联系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离职,且赛迪公司未安排其他人与威科姆公司联系,造成项目没有推进,故赛迪公司构成违约。赛迪公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期与第三期款项的条件,故原审判决判令威科姆公司支付赛迪公司合同款十万元没有依据。综上,威科姆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赛迪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赛迪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审理期间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技术服务合同》与《项目延期补充协议》系威科姆公司与赛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对协议效力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威科姆公司主张赛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向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诉理由。虽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赛迪公司应在约定日期前向威科姆公司提交上述报告的电子版初稿以及电子版与纸质版终稿,但威科姆公司在收到赛迪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电子版后没有进行验收,且双方在随后又签订《项目延期补充协议》并在该协议中对合同履行期限及数据更新服务等内容重新进行约定。因双方所签《项目延期补充协议》已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故不应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关于报告提交日期及方式等约定对赛迪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形式提交报告进行认定。因此,威科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