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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以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为甲方,以联瑞重庆公司为乙方,签订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合同,联瑞重庆公司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代为申请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事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以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为甲方,以联瑞重庆公司为乙方,签订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合同,联瑞重庆公司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代为申请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事宜。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包括咨询、资料收集、整理、文件递交等。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拾陆日内,先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用人民币叁万元给乙方,第二阶段服务费用在甲方获立项公示,并在民营经济补助资金到账后一日内,由甲方按立项成功的民营经济补助资金总额的15%支付给乙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三方费用(注:第三方费用是指民营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非乙方收取的,政府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企业自身经营必备资质或票据,而甲方暂时没有或不足,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而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是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支持、收集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及沟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含第三方费用。甲方在除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企业经营必备资质材料及1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外,若第三方费用产生金额超过叁仟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前期缴纳的叁万元基础服务费。甲、乙双方应对直接或间接从对方获得的资料、谈话记录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为甲方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未成功立项,则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前期缴纳的民营经济服务费叁万元整。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如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则需返还甲方已付的服务费用。联瑞重庆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收取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定金500元,2013年5月17日收取服务费尾款29500元。因2013年12月31日未申报成功,联瑞重庆公司也未在15个工作日内归还服务费,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与联瑞重庆公司签订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先向联瑞重庆公司支付服务费3万元,联瑞重庆公司向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包括咨询、资料收集、整理、文件递交等工作。合同约定,联瑞重庆公司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果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未成功立项,则联瑞重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前期缴纳民营经济服务费3万元。虽然联瑞重庆公司进行了前期工作,但并没有完成申报立项,联瑞重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服务费3万元。合同约定了退费具体金额,没有约定退还服务费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联瑞重庆公司也没有举示支出成本的证据,联瑞重庆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虽然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与联瑞重庆公司签订合同,但联瑞重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要求法人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联瑞重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服务费,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要求主张资金占有利息,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6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