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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超进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2年1月1日,新华传媒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超进程公司(合同中称乙方)签订《电教产品供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代销乙方总代理的“万虹”系列电教产品。且由乙方派驻促销员到甲方卖场,负责乙方产品的推荐

2012年1月1日,新华传媒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超进程公司(合同中称乙方)签订《电教产品供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代销乙方总代理的“万虹”系列电教产品。且由乙方派驻促销员到甲方卖场,负责乙方产品的推荐、销售和售后。乙方须将其所供产品直接送货到甲方卖场的乙方促销员手中,由促销员负责保管,甲方以实际销售货品作为收货依据入账。乙方在甲方网点派驻的促销员负责进行产品的宣传推荐和销售工作,其促销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工资等费用,产品的宣传广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其产品所预装或后期下载的学习内容合法、有效,并为内容提供正式、有效授权的具有正规版权的学习内容,如出现违规、违法预装或下载、转载,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庭审中,新华传媒公司当庭举示2012年2月4日超进程公司向其出具的“入职申请”一份,载明:因本公司为了提高终端的竞争力和销量。现我公司将派遣营业员吴静到贵商场办理入职手续,望书店领导给予支持,感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仁爱研究所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共六册)的作者,其对上述教材享有著作权。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万虹柜台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万虹P39A学习电脑”电子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了涉案电子教辅,该教辅在目录上与仁爱研究所编著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共六册)一一对应,从内容来看,该教辅的每个单元的第一部分--“看、听、说”部分内容与仁爱教科书该部分内容一致,且对话的主人公均相同。教科书的其他部分主要是“练习”部分,教辅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演绎。涉案电子教辅是按照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的课程内容编写的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此种使用方式再现了涉案教材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万虹柜台的销售人员在未经仁爱研究所许可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子教辅的行为,侵犯了仁爱研究所的著作权。新华传媒公司与超进程公司签订的《电教产品供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从《电教产品供销合同》的内容看,超进程公司负责向新华传媒公司派驻促销员促销“万虹”系列电子产品,并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后期下载学习内容。因此,万虹柜台的销售人员是超进程公司派驻新华传媒公司的促销员,其销售电子产品及为消费者提供涉案电子教辅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代表超进程公司的行为。万虹柜台销售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当由超进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新华传媒公司只是为超进程公司提供销售产品的柜台,“万虹”柜台的销售人员也不是新华传媒公司的员工,因此,万虹柜台的销售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涉案电子教辅的行为与新华传媒公司无关。万虹公司只是“万虹”电子产品的硬件生产商,其生产的硬件产品本身并不携带任何涉案电子教辅,仁爱研究所也未向法庭举证万虹柜台的销售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涉案电子教辅的行为与万虹公司有关。因此,仁爱研究所对万虹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性质、作品的创作难度、涉案作品类型和数量、被告侵权时间、手段、范围等情况,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的报酬标准,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2742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