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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超进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2年7月25日,仁爱研究所代理人李晓辉、高塔娜在新华传媒公司经营的重庆新华书店--重庆书城二楼标有“万虹”字样柜台(以下简称万虹柜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到涉案学习机“万虹P39A学习电脑”一台。购买过程中

2012年7月25日,仁爱研究所代理人李晓辉、高塔娜在新华传媒公司经营的重庆新华书店--重庆书城二楼标有“万虹”字样柜台(以下简称万虹柜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到涉案学习机“万虹P39A学习电脑”一台。购买过程中,李晓辉询问该柜台的销售人员是否提供免费下载教材服务,该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并将前述《英语》七年级上下册、八年级上下册、九年级上下册共六册的仁爱版教材学习资料(以下简称涉案电子教辅)复制到涉案学习机里。以上事实均由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王庆和该处人员江淑娟现场见证,重庆市公证处并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了(2012)渝证字第28016号公证书。庭审中,通过随机抽取课文内容的方式将涉案电子教辅内容与仁爱研究所提供的相应教材内容进行比对,万虹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和超进程公司均认为仁爱研究所主张的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而涉案电子教辅内容的表现方式是音频资料。每个单元的第一部分--“看、听、说”部分内容是一致的,所占比例只占20%,其他部分的内容是对教科书的演绎,与教科书内容并不相同,占比达80%。万虹公司认可涉案资料的目录与仁爱研究所主张的教科书目录相同,但认为该教科书体系结构目录属于通用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编写的。仁爱研究所认为涉案资料的课文体系结构与其主张的教科书的体系结构相同,课文讲解的要点、重点、语法相同,课文中所涉及的主人公也相同。涉案电子教辅的表现形式不同只是载体的不同。

2012年12月27日,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衣琳登陆万虹公司的官方网页,在“联系我们”一栏显示万虹公司的客服热线为4007160028,衣琳拨打该客服电话,询问万虹客服“我想买一个万虹的学习机,就是买完之后能不能给下载我想要的资料呢?”万虹客服回答“懂电脑的话,那您就在百度里面搜索中国文化传播网”。其后,衣琳又问“这个网站是你们公司的吗?”万虹客服回答“是一个资料网站”。衣琳又问“哦哦,这是你们做的吗?”万虹客服回答“这是一个公用的网站”。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82号和(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86号公证书及附件载明。

另查明:2012年1月1日,万虹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超进程公司(合同中称乙方)签订《“万虹”品牌代理协议》,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重庆区域经销“万虹”品牌电教系列产品,协议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负责及时供货给乙方,并对产品保质、保量负责。甲方对最终客户售后服务承诺:产品实行三个月包换,一年保修,终审维修、全国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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