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诉重庆必扬药业有限公司、必扬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1)九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必扬药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00年12月20日,该利息为71.63万元;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必扬企业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并向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发放了(2004)渝高法执证字第63号《债权执行凭证》,确认债权金额为1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了债务人重庆必扬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必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华宏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上述债权,并于2012年12月24目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依法定程序转让给华宏良。2013年4月24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华宏良在重庆商报发表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催收暨转让公告,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重庆必扬药业有限公司、必扬企业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