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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大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大荣对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预(结)算表》,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中支付余大荣100000元的承兑汇票,余大荣出据欠款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大荣对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预(结)算表》,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中支付余大荣100000元的承兑汇票,余大荣出据欠款40000元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对付款方式金额的重新约定。余大荣辩称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汇票超过实际欠付的工程尾款部分,其用于支付了工人加班工资等并且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了认可。但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事实予以否认,现余大荣无证据证明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的事实。同时根据余大荣举示的《误工费、生活费补贴清单》、《人工费发放清单》及《加班费清单》,上述费用项目均产生于涉案工程价款结算之前,因而结算工程价款时,余大荣也应当知晓需支付给工人的加班工资等项目。余大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并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余大荣返还40000元款项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余大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余大荣负担。

一审宣判后,余大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理由是: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名为欠条,实为领条,该欠条的意思表示实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工程款项40000元;2、被上诉人曾经承诺对上诉人对外支付的工人误工费、停工待料损失等费用予以承担,而该费用合计43710元已由上诉人实际对外进行了支付。

被上诉人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陈述:王某与余大荣系合伙关系,共同组织实施了涉案工程,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萍曾在施工现场承诺,工人加班工资由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余大荣,而该加班工资余大荣已向王某等人支付。

被上诉人认为王某已作为上诉人的证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出庭作证,不同意对该证人在二审中所作证言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并结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承担向被上诉人返还欠款的义务。针对以上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评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