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大荣提交了《误工费、生活费补贴清单》、《人工费发放清单》及《加班费清单》各一份,拟证明余大荣将欠条载明的40000元款项用于支付了工人加班工资、误工费及生活补助费。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1、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既不清楚工人情况,也无法确认清单上签字及手印的真实性;2、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其反映余大荣与其工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该组证据分别显示的是余大荣向工人发放“2010年8-9月底合川义乌工地玻璃未到停工待料误工费、生活费补贴”、“2010年合川义乌工地因玻璃未到搭遮篷布人工费”以及“2010年8-9月底合川义乌工地玻璃夜间到达现场加班费”的明细,工人领取款项的时间均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 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1﹟楼屋顶钢化玻璃工程,余大荣负责安装。该工程现已完工,经结算余大荣欠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2012年9月28日,余大荣向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收,余大荣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欠款,现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余大荣返还4万元欠款;2、余大荣支付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诉讼费由余大荣承担。 余大荣在一审中辩称,1、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关系,涉案工程的工人由其召集且正常情况下也由其发放工资;2、余大荣确属出具了40000元欠条,其原因为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承兑汇票金额大于结算金额,超过部分用于支付了工人加班工资、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虽该部分款项未包括在结算金额中,但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了认可,现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还拖欠余大荣3710元;3、请求驳回重庆茂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