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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玛伦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维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1年12月13日,玛伦公司制作了《厕所蹲便器改造节水试验报告》,国维公司副总经理李磊在该报告上签字。2012年4月25日,玛伦公司制作了《关于节水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叙述了整个节水器安装改造过程,该说明结尾

2011年12月13日,玛伦公司制作了《厕所蹲便器改造节水试验报告》,国维公司副总经理李磊在该报告上签字。2012年4月25日,玛伦公司制作了《关于节水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叙述了整个节水器安装改造过程,该说明结尾处加盖了玛伦公司和祥奥公司的印章,国维公司副总经理李磊在上面签署“试验过程和后续数据属实”。2012年12月24日,玛伦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节水改造工程款6426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玛伦公司出示了祥奥公司出具的盖有祥奥公司鲜章的证明,其中载明本案所涉工程最初由祥奥公司与职业学院联系,玛伦公司成立后则由玛伦公司完成施工和测试,故祥奥公司与职业学院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玛伦公司全部承担,祥奥公司与职业学院就本案所涉工程不再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审理中,玛伦公司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玛伦公司在职业学院文华楼、光华楼安装的蹲便节水器的单价进行鉴定,并提供了重庆双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效节水冲洗阀HD-GSF1的采购发票。法院依法委托了重庆昊天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1、若采用与发票对应的品牌规格(HD-GSF1)的蹲便节水器,鉴定的综合单价为110.65元/个(其中:节水器材料费为38元/个)。2、若未采用与发票对应的品牌规格(HD-GSF1)的蹲便节水器,则以上结论仅作参考,具体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玛伦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此后,一审法院依玛伦公司申请向重庆双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多云进行了调查,王多云证实玛伦公司用于职业学院的蹲便节水器购于重庆双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单价为38元/个,该蹲便节水器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均系王多云,王多云向本院提供了蹲便节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玛伦公司对该鉴定结果和王多云的陈述均无异议,职业学院、国维公司认为鉴定结果不明确,但对王多云的陈述无异议。

玛伦公司起诉称,其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与职业学院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公司为职业学院的厕所蹲便器进行节水改造,因职业学院要求在看到节水改造工程的效果后才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工程款,其公司同意该要求并先后为职业学院的光华楼、文华楼厕所改造蹲便器共计459具,工程款总计64260元。此后,双方进行的三次实验均证明其公司改造的蹲便器产生了节水效果,实验结果由职业学院的李磊院长签字确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玛伦公司为职业学院施工属实,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国维公司、职业学院系合作办学关系,故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64260元、鉴定费5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