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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楚双印与郑诗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就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据1至证据4共同证明原告依法享有包装盒(新型手机镜头夹

原告就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据1至证据4共同证明原告依法享有包装盒(新型手机镜头夹)外观设计专利权。5、(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案证据保全实物与本案所主张的实物一致。6、公证书、公证费。(2013)深证字第95105号公证书,公证费1000元,证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合理费用。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1、6月10日并未授予该专利,专利号并未出来;2、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授权的专利擅自授予乙方使用;3、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章盖反了,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

被告向法院提交如下抗辩证据:1、被告自行打印的广州乐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页,证明该网页上可见与产品相关的描述及图片,该公司为其产品的供应商;2、被告自行打印的广州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认证信息,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公司;3、被告自行打印的其与广州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订货聊天记录,证明采购该产品的时间、行为、过程;4、优速快递单。寄件人:广州市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件人:郑诗龙,优速快递单上另用圆珠笔手写有“夹子×20”,“鱼眼×15”;5、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一种180度广角鱼眼摄像头”,专利号zl201220253831.6,申请日2012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2013年2月6日,专利权人为吴某。证明该产品是其供应商广州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6、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手机数码组合镜头”,专利号zl200720155605.3,申请日2007年7月16日,授权公告日2008年8月7日,专利权人为张某。被告主张以上证据证明被控产品的合法来源,原告产品侵犯了被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2与本案无关;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缺乏完整性,形式上无法确认其来源,内容上无法判断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关联;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快递单仅能证实填写的相关文字信息,不能客观反映快递运输的内容,在无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下,不能形成合法来源的证据链;证据5、6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