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春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比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比对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付春华没有向比对公司提供任何软件产品或其他产品,付春华也没有收到由比对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付春华与比对公司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关于飞针测试机软件是提供给游光辉的,比对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与付春华发生了任何交易行为,因此比对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二、付春华于2001年5月间提供给游光辉的飞针测试机软件是业界主流软件,功能正常稳定,是完全能正常使用的。并非比对公司诉称软件和板卡无法正常使用。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先付订金30%即12万元后,付春华提供一套好的电子板卡及软件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比对公司再付后面余款。如果不能正常使用,比对公司就不可能连续付清余款。比对公司使用付春华提供的软件及板卡生产了机器,并出售给金某(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付清了货款,至今都能正常使用,足以证明付春华提供的软件及板卡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付春华提供软件后,还派技术员协助指导安装调试飞针测试机。在后期正常使用中,由于电机短路,操作不当,导致板卡原件大部分损坏,付春华仍帮忙将板卡修好。可见,付春华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了所有责任和义务。关于软件的权利人,既不是比对公司主张的科汇龙公司享有,也不是其他人享有,科汇龙公司在声明中只是主张对飞针测试机的自主知识产权,没有主张对涉案软件的知识产权,更没有提交能证明其享有飞针测试机和涉案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付春华提供的软件,游光辉正常使用后还可以无限复制,实现了其目的。游光辉以自己机器机械部分存在缺陷出现问题而借口是软件不能正常使用,要求付春华退还款项,完全是过河拆桥、违背诚实信用,其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三、原审证据不仅没有经付春华质证,而且所有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付春华提供的飞针测试机软件和板卡是不能正常使用的软件,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为无法正常使用的软件,没有证据证明,认定错误。四、原审法院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不适格的比对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返还软件及技术转让费、板卡费及技术移转指导费合计人民币467400元”,而原审法院判决返还费用外,还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软件及板卡四套”。首先,超出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软件及板卡已被完全使用,被无限复制,对方己实现经济目的,退还给付春华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付春华极不公正、不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付春华的再审请求。 比对公司未作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