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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五粮液股份公司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独占许可使用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同时获得以自己的名义就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五粮液股份公司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独占许可使用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同时获得以自己的名义就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权利,许可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8月1日,南岸区商委和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在联合检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9号海棠晓月1栋1-7-8号的被告经营场所“南岸区赖永初烟酒商行”时,现场查获水晶瓶型五粮液酒品14瓶、陶瓷瓶型1618五粮液酒品12瓶,以及其他大量假冒名烟名酒。同日,南岸区商委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查获的共计26瓶五粮液酒品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该样酒的防伪标识、商标标识、瓶盖等均不属我公司包装材料,该样酒不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的侵权商品。同年8月8日,南岸区商委作出渝南商行执罚字(20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周秩华作出“没收假酒合计玖拾肆瓶”的行政处罚。

嗣后,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涂山派出所对被告周秩华涉嫌违法销售假冒名酒名烟商品进行立案侦查。以下为被告周秩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时的陈述摘要:1、我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从一个叫“张斌”的人手中将南岸区南坪东路589号海棠晓月1栋1-7-8号赖永初烟酒店门店接过来的,我用现金支付他35万元费用,他将该店交给我经营,包括店里的所有物品,也包括“吴文珍”的香烟零售许可证,当时我的香烟零售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2、我与“张斌”签订了转让协议,但现在找不到了。“张斌”的具体身份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较胖,短发,江浙口音,可能是浙江或者福建人。我只有他的电话号码,此后打不通他的电话。3、我为了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房主的书面同意,但房主“陶世伟”又联系不上,我就自己书写了一份《无偿提供说明》,内容大概是房主同意将商铺无偿提供给我经营,并签上了房主的姓名。4、2012年8月1日,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和南岸区商委来我店里检查,首先从我保险柜里查获了大量假烟,后又在店里厨房灶柜下暗门里的小库房查获了大量的假酒。假烟有天子、中华、黄鹤楼、芙蓉王、云烟和玉溪等,假酒有茅台、五粮液、红花郎、剑南春、国窖等。假烟我卖过一些,有的也应顾客要求进行退换,我的确不知道店里还有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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