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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音乐专辑《野蔷薇2009LiveConcert》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喜欢音乐公司是该专辑中涉案2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音乐专辑《野蔷薇2009LiveConcert》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喜欢音乐公司是该专辑中涉案2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经审理查明事实可知,一听音乐网提供了上述27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27首歌曲,而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易听信息公司并未就此行为取得喜欢音乐公司的许可。因此,上述行为侵犯了喜欢音乐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该27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易听信息公司虽然辩称其并非一听音乐网的经营者,但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域名为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主办单位为易听信息公司,而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网站系案外人上海易听公司所经营。因此,易听信息公司相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易听信息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喜欢音乐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力、易听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易听信息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赔偿额度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易听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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