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歌手戴佩妮演唱的专辑《野蔷薇2009LiveConcert》,该专辑封底显示的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CN-R12-10-515-00/A·J6,并显示有“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且明确标有喜欢音乐公司的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网址等。该专辑中包含有《看见听见》、《不想》、《水中央》、《两难》、《之间》、《遗憾》、《怎样》、《街角的祝福》、《单身潜逃》、《淡水河边》、《爱过》、《爱疯了》、《你是我的眼》、《79.89.99》、《一九九九》、《已经很久》、《我有想法》、《你要的爱》、《原谅我就是这样的女生》、《明天以后》、《野蔷薇》、《一个人的行李》、《路》、《小小》、《防空洞》、《骆驼》、《ItsAllAboutLove》。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备案信息显示域名为1ting.com一听音乐网的主办单位为易听信息公司。易听信息公司在其主办的一听音乐网上提供了上述27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其中网页显示网友点评的最早日期为2010年9月16日。就此,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1年8月29日出具了(2011)沪徐证经字第4289号公证书。喜欢音乐公司为此支付了与其他案件共用的公证费1250元。 易听信息公司认可上述公证播放的歌曲与喜欢音乐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一致,亦承认对涉案歌曲未获得授权。 另查一,诉讼中,易听信息公司提供了一份2007年6月18日由上海易听公司与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以及上海易听公司出具的该公司享有一听音乐盒软件知识产权的《一听音乐盒授权声明》以证明一听音乐网为上海易听公司运营。在《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中,上海易听公司表示其拥有一听音乐网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喜欢音乐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另查二,喜欢音乐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与其他案件共用的交通费846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音乐专辑《野蔷薇2009LiveConcert》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喜欢音乐公司是该专辑中涉案2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 域名为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系易听信息公司主办的网站。易听信息公司主张该网站系案外人上海易听公司经营的,但易听信息公司提供的案外合同以及声明属于案外人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上海易听公司为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故本院对于易听信息公司有关涉案网站系案外人经营的抗辩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易听信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27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27首歌曲,侵犯了喜欢音乐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该27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